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3年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

    2013-05-09 08:33:19 来源:生物科技系          浏览数:0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3年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2013年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就业方案上报前,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使用学院的创业基金。学院创业基金申请成功的毕业生,学院不再给予就业奖励;申请未获批准或未申请学院创业基金的毕业生,奖励2000元。

    二、2013年5月31日前,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含录入的省内就业协议书和录入的省外就业协议书,以下同)、且档案发往签约单位所在地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山东省优秀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的毕业生,奖励1200元。

    三、2013年5月31日前,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档案发往签约单位所在地、且不属于第二条范围内的毕业生,奖励800元。

    四、201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档案发往签约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奖励500元。

    五、考取研究生和专科升入本科、且不放弃入学资格的毕业生,视同正式就业,奖励800元。

    六、学院就业方案上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报道审核有效的毕业生,奖励300元。

    七、就业奖励重复出现时,执行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发放。

    八、就业方案上报后至当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学院就业奖励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须退还学院发放的就业奖励。

    1、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且未重新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2、获得学院就业奖励后,又申请学院创业基金且获得批准的毕业生。

    3、自动放弃研究生或专升本入学资格的毕业生。

    九、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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