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征兵政策

    2013-05-31 09:28:14           浏览数:0

 

2013年征兵政策

为了鼓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自2011年以来,国家、军队和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新政策

1、征集条件有所调整。兵员征集的学历范围是初中至研究生,年龄1724周岁;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大专以上学历的,视力右眼不低于4.6,左眼不低于4.5;不影响军容的文身或瘢痕,可以视情应征。大学在校生政审由就读学校武装部具体办理。

2、部队待遇大幅提高。入伍第一年士兵津贴每月600元,伙食标准每月500多元,配发服装8000多元。一级士官第一年月工资2200元,排职军官每月工资4500元。士官、军官的住房需求均由部队保障;自20097月起从士官到军官平均工资普涨1000元,并按工资档次逐年递增

3、优抚安置力度加大。(1)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自今年起,义务兵优待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按当地实际人均收入数发放。对进藏和艰苦地区的,将实行一次性奖励。2)自谋职业补助。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分别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发放一次性补助经费3)退役士官安置。从今年起,拿出一定数额的事业编安置当年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政法机关公务员时加10分;镇街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士兵。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原则,统一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实现就业。5)税收扶持。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贸类(服务类)企业,当年安置数达到职工总数的3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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