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岗位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2009-04-17 18:07:37           浏览数:0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岗位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师资、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队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海都学院工作,促进我院教学水平和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提升我院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品德高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有思想、有个性、社会适应性广、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现学院的整体办学目标,特制定《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岗位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聘请人员界定及分类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被聘为海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授课的教师(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不包括与学院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的承包人及其员工;不包括与学院以外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人员及其员工;不包括学院聘请的外国籍教师。

    第三条  来学院做短期讲学(少于三周)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母体学校派往学院的教师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院聘请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教师、实验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按在岗性质分为兼职和专职人员。

第二章  聘期与协议

第六条  学院聘请人员需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或协议书。兼职工作人员签订协议书,专职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协议一般一学期或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般三年签订一次;连续10年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教师,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被聘人员的表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第三章  聘任程序及原则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发布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被聘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学院招聘的条件,向学院递交聘用申请,同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业成绩、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根据递交申请的情况,按照所需人员岗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对被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通过交谈、试讲、调阅被聘人员档案等形式,考察被聘人员能否胜任岗位工作,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申请聘任人员一经录用,学院与之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被聘请人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  被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学院的管理,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岗位的,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发展动态,熟悉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能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基础授课,能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了解本学科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性能,能独立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能根据学科的发展提出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能准备和指导学生的实验课,能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按时授课和批改作业,授课时讲普通话,按照培养目标进行教学,教书育人,治学严谨,能保证教学质量,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及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实验员岗位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实验能力强,了解本学科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性能,能独立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能根据学科的发展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能准备和指导学生的实验课,能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解答,按时授课和批改实验报告,指导学生时讲普通话,能按照培养目标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接受并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管理工作岗位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的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大局意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正确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认真,原则性强,具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强,做到管理育人。

第十六条  申请教学辅助岗位的,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原则性强,具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听从领导安排,服从管理,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工勤岗位的,应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具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听从领导安排,服从管理,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章  被聘请人员权利与义务

十八条  被聘人员的权利: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劳务费报酬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参与学院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十九条  被聘人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做人,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第六章  被聘请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从社会、母体学校或其它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条件下,按照每个工作量:讲师40元、副教授50元、教授60元人民币计发讲课酬金,于学期结束后2个月内发放。

教学质量考评优秀的课程,每个工作量加奖10元人民币。具体考评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师,年完成120教学工作量的,按学院聘任的职务级别或聘任职称,参照山东省确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教学工作量低于120的,按比例降低工资。年教学工作量超过120的,超额部分按照每个工作量:讲师40元、副教授47元、教授55元人民币标准,计发课时补贴。学院聘任的除教师外的其它专职人员从事授课的不扣除基本工作量,课时补贴标准与学院同档次职称专职教师相同。学院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聘任的专职人员中的实验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工资,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学院聘任的职务级别或职称,参照山东省确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院内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新引进从事教师岗位的特殊学科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每月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补贴,但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学科的确认由学院办公会研究,与招聘计划同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学院聘任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由莱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户口关系在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第二十四条  被聘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定,兼职人员参加原工作单位的职务职称评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

1、单身职工由学院安排集体宿舍居住,房租、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参照学院有关政策执行,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

2、已婚的职工,可个人申请,由学院根据房源情况协调安排住房,房租、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任的兼、专职人员不享受学院的公费医疗。学院聘任的专职人员按照学院、个人分担的原则,缴纳社会保障金(五项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另文规定。

第八章  试用期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被学院聘任的人员,试用期6个月,续聘人员无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九章  辞聘、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聘:

    1、学院违反聘任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学院侵犯受聘人员合法权益造成后果;

    3、受聘人员申请离职去国外学习、定居已获批准;

受聘人员辞聘前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者,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学院聘任的专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解除与被聘人员的劳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2、在课堂或公共场所散布反动言论,造谣惑众的;

3、工作效果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4、违犯学院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多次违犯学院纪律的;

5、不服从学院管理的;

6、出现严重教学或工作事故的;

7、合同到期者;

8、由于被聘者自身问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因为其它原因学院认为必须解聘的。

第三十一  在聘用期内,工作及各方面表现出色,圆满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良好,且学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人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签订合同或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原《莱阳农学院海都学院岗位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