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届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

    2010-09-10 11:22:42           浏览数:0

2011届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2011届毕业生派遣方案上报前,按下列方式就业的学生,每人给予1200元的就业奖励。

    ㈠ 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为准。

    ㈡ 本科考取研究生、专科升入本科,并不放弃入学资格的。本科考取研究生的依据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为准;专科升入本科的依据录取检表或录取通知书为准。

    ㈢ 考取公务员的,参加国家、地方项目的(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山东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依据调档函或录用通知书为准。

    ㈣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学院就业方案编报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为有效《劳动合同》的为准。

    ㈤ 应征入伍的。依据入伍通知书为准。

    ㈥ 出国学习、出国工作的。依据接受单位证明为准。

    ㈦ 其他符合正式就业条件者的。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报2011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派遣手续的通知》规定为准。

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后至当年1231日前,再与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每人给予600元的就业奖励。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应将学院就业奖励退还给学院。

    ㈠ 学院上报就业方案后至当年1231日前,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且当年1231日前再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㈡ 自动放弃研究生或专升本入学资格的。

四、本办法由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0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