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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

    2017-09-01 09:48:38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三条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如期完成学业或有其它原因志愿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基本学制毕业当年的 6 月上旬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并交招生工作处备案。并由所在院(系)与教务处共同制定延长学习计划。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方式分为留校修读和离校自修。学分缺量较多的,一般应留校修读;学分缺量较少的,可申请离校自修。
第七条
离校自修学生应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学校完成情况。
第八条
留校修读和离校自修的课程均按学分收费,每学分费用为:专业学费总额/毕业最低学分。留校修读学生的住宿费,按所住学校宿舍类型的正常标准收费。
第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在校学习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范注册。未规范注册的学生,所延长的学习年限视为无效。
第十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要求的,授予相应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做永久结业处理,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