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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2017-09-01 09:20:55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加强学籍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招生工作处牵头,依学籍卡管理模式为学生建立健全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籍卡是学校学籍学历完善系统中与学生学籍相关内容的卡片式(纸质)展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个人信息;
2.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学生奖惩情况;
4.学生学业成绩表;
5.毕业结论、授予学位。
第四条
与第三条各款内容相关的支撑材料,一并纳入学籍卡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资料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1.纸质版的学生学籍卡;
2.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
3.纸质版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新生入学使用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手册》;
6.招生工作处统一制作的《新生学生名册》;
7.毕业生信息采集照片;
8.其他应做为学籍档案管理的资料。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七条
在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以虚假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2.未及时把学籍异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3.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档案的;
4.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招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九条
在校学生需要个人学籍档案信息者,可到招生工作处办理。毕业离校学生需要个人学籍档案信息者,可到党政办公室信息科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