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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2017-09-01 09:50:38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各本科专业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授予学位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理想信念坚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2.0。较好地掌握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与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等相当的基本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 50 分及以上(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永久结业者;
4.平均学分绩点<2.0 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倡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对于已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2.0 者,如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或获得重大奖励,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授予学位。
第三章 授予学位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各本科毕业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应对学生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进行逐个审核,确认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对不授予学位原因需予以说明,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已获准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离校前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有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可予以撤销已授学位。批准撤销已授学位的学生名单,应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在规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的标注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