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办,欢迎您!

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01 09:00:26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和生源省(市、区)招生录取规定录取的,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学校要求携带的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按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经学校认定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以学年为单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未申请入学或学校审查合格逾期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外,学校按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新生个人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属实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按上级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按上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继续在家就医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审查、复查合格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在学信网上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注册成功后,学生正式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应按《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系统上对个人的学籍信息予以完善、确认。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应按《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在校学习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要求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当正确行使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施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十六条
在基本学制内,学生(专升本专业学生除外)可根据已修学分和自身的学习能力,申请提前毕业,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实施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施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犯学习纪律行为,应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习考勤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一般应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可定性考核的形式进行。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品德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程的考核、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体育课修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应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记载办法》的规定,在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中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 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经确认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提升兴趣、发挥专长的;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或自身情况等需要的;
5.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6.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其他转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具体事宜,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休学处理:
1.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以半年为单位,计入学习年限,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保留学 籍处理: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休学创业时间超过一年的;
3.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持续治疗或回家休养时间超过一年的;
4.其他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定应予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时间以年为单位,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个人申请、学校批准休学
创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保留学籍至约定创业时间结束后一年;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继续治疗或回家休养时间超过一年的,保留学籍至病愈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具有学籍,但不享受学校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予以复学。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具有学籍,并由学校负责与联合培养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关系。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规定可予 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4.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5.未按《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在校学习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及时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具体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育考核合格(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情形),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要求的,授予相应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
予结业,可申请发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结业证书。结业或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继续申请补考、重修、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经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证书。符合《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要求的,可授予相应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按上级规定,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做永久结业处理,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足一年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证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又经学校批准辅修了其他专业或者选修了其他专业课程、参加了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分,且经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发给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辅修专业证书或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国家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学业证书。已发放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学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学校撤销的学业证书,若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学籍施行学籍卡管理,学籍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个人信息;
2.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学生奖惩情况;
4.学生学业成绩表;
5.毕业结论、授予学位;
6.其他需要归于学生学籍档案的信息。
具体按《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学籍卡为学校永久档案,招生工作处应及时移交校党政办公室信息科保存。
第十章 学籍处理权限
第四十七条
一般性学籍处理,由发起单位按规定审批、完善支撑材料、按权属签字盖章后,报招生工作处审核无误 后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重大性学籍处理,即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招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 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文 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面向社会、学校师生员工主动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