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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实施细则

    2017-09-01 09:43:35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异动主要包括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等。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入、转出)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流程和原则执行:
1.转专业流程:学生申请(家长同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招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2.按国家规定原则上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3.学校办理转专业时间为:大一学年第 1、2 学期放假前 2 周。
4.学生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5.转专业学生的毕业审核,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四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出)手续,按下列流程和 原则执行:
(一) 学生转入
1.转入流程:学生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学校审核同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入学手续。
2.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学生本人申请书及转学理由支撑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载有学生录取信息的
高考“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业成绩单及思想品德鉴定。
② 转出学校同意函。
3.招生工作处对转学学生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主管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向转出学校出具学校同意转入函。
4.属省内转入的,由学校报请教育厅备案后,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属省际转入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 学生转出
1.转出流程: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同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转出手续。
2.学校应备齐以下材料
学生本人申请书及转学理由支撑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载有学生录取信息的高考“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在校学业成绩单及思想品德鉴定。
3.招生工作处对转学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主管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向转入学校出具学校同意转出函。
4.属省内转出的,由教育厅备案后,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属省际转出的,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三) 学生转学(转入、转出)办理时间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学校接收转学(转入、转出)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或学期结束前 2 周内,其他时
间不予办理。
第三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五条
学生休学手续,按下列流程和原则执行:
1.学生申请休学流程:学生申请(家长同意)→院(系)同意→招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学校认定休学流程: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认定休学报告→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2.休学时间以半年为单位,计入学习年限,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续休学手续。休学时间、时限的计算由招生工作处核准。
3.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六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流程和原则执行:
1.复学流程:学生申请→院(系)同意→招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2.因病休学学生,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3.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院(系)与教务处共同为学生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
4.学生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的,视为继续休学。
第七条
保留学籍学生,参照休学与复学手续、流程执行。
第四章 退学
第八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流程和原则执行:
1.学生自行退学流程:学生申请(家长同意)→院(系)同意→招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学校认定退学流程:学生所在院(系)提出认定退学报告→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同意→学校同意→招生工作处发放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招生工作处资料存档。
2.退学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或抚养人协同,自学校批准之日起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4.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五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实施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计退
第十条
退学、转学学生相关费用,在学校做出同意退学、转学处理时一并结清。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相关规定执行。
1.退学、转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当前学年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若先休学或保留学籍后退学、转学的学生,按照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时的学年计算。
2.代收费用,按未实际发生额计退。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