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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2020-09-02 10:02:47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我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开展的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我校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五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主要为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校(院、所)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六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信息采集工作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采用适当方式开展,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八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撤销学位的,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一条 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我校的学位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