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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实施办法

    2017-07-01 09:19:44           浏览数: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优秀学生脱
颖而出,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最短在校学习
年限为三年;专科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最短在校学习年
限为两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者,准
许提出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申请提前毕
业)。申请提前毕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德、智、体、美鉴定合格,所修读的学分达到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 75%以上;
2.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 3.0;
3.没有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
4.无未消过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因学籍异动转入低年级的学生,如能提供相应
的学分互认材料,并能完成所在系与教务部共同制定的修读
计划,课程考核合格,可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在春季学期开学后 2 周内
提出,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填写《青岛农业大学
海都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
部批准。批准后即进入毕业程序。
第八条 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青岛农
业大学海都学院毕业证书。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青
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要求的,
授予相应的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
年限,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本学制规定缴纳
学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